1、教师因教学、科研需用的仪器设备和试剂,应开出实验工作单,经分管教学领导审批后上交实验室,由系主任批准后由实验工作人员向保管办理领用或借用,所借物品不得搬出实验室范围。
2、公用仪器设备需随借随还,不得借故长期占用不还。
3、电教设备、照相机等两用设备须经系主任批准后方可借用,并定期收回。
4、剧毒药品及贵重材料须严格按规定手续办理,经系主任批准后,方可领用。实验后剩余剧毒试剂应在有二人以上监督下,及时回收或销毁。
5、领用材料试剂要贯彻勤俭节约的精神,普通实验一般不领用分析纯试剂,一般实验尽量不领用精密仪器。
6、跨部门借用仪器、设备须由借用单位申请,系主任核准后,办理借用手续;校外单位借用,需由校领导核准,方可办理借用手续,并按时归还。若有损坏按规定赔偿。
7、违反以上规定的领借用,保管员及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拒绝执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