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 属下列原因,发生责任事故,造成仪器设备损失的均应由责任人赔偿:
1. 不听从指导、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工作;
2. 不按制度又未经批准,擅自动、用、拆、拼;
3. 尚未掌握操作技术、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,轻率动用;
4. 指导失误或管理不当导致变质、损坏,丢失或被盗;
5. 粗心大意,操作不慎,或嘻闹造成损坏;
6. 借用丢失;
7. 与生活密切相关,由个人保管、使用的便携仪器设备损坏、被盗或丢失。
8. 领用、借用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仪器设备损坏、被盗或丢失。
二、 属下列原因损坏仪器设备,经过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,可免于赔偿:
1. 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,确实难于避免的损坏;
2. 因仪器本身的缺陷,或使用年久接近报废程度,正常使用发生的损坏;
3. 经过批准试用的仪器设备,实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的,虽然采取预防措施,仍未能避免的损坏;
4. 由于无法预防的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坏。
三、 仪器设备赔偿处理原则:
1. 丢失仪器设备实行折旧计价赔偿(折旧计价标准另定);
2. 损坏、丢失容易购买的一般零部件,只赔偿损坏的零部件价值;损坏、丢失重要零部件,且难以购买的,按仪器设备整套计价;
3. 局部损坏可修复的,赔偿修理费用;
4. 损坏后虽能使用,但性能明显下降,按性能衰减情况计价赔偿;
5. 损坏、丢失仪器设备,属多人负责的,根据个人责任大小分担赔偿。
6. 价值200元以下的,责任人赔偿100%;价值200-800元的,责任人赔偿200元+200元以上部分的50%;价值800-5000元的,责任人赔偿400元+800元以上部分的30%;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责任人赔偿1660元+5000元以上部分的10%。
四、 发生仪器设备非正常损坏、丢失或被盗,使用与保管单位必须立即报告校保卫科,迅速查明情况和原因,分清责任, 提出处理意见。
五、 对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、丢失或被盗的当事人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;隐瞒不报者,除责令赔偿外,根据具体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。